成都工装,成都工作服定做员工离职,单位要扣工资抵工装款,称是合同约定,可这一做法未得到法院支持。8月23日,新疆都市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沙区人民法院获悉,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已审结,原告新疆某公司被判支付被告2010年2月工资1500元。
成都工装,成都工作服为统一形象,2009年10月,新疆某公司为全体员工量身定做了价值1980元的工装。在发放工装时,原告又制定了《工装领取承诺》,规定:“职工自领取工装之日起,不论何种原因,如在6个月内离开公司,则按领取工装的原价向公司支付工装款。如本人不按规定向公司支付工装款,则公司有权自行在本人离开公司时的工资或经济补偿金中足额扣除。在《工装领取名单》上签字确认者,均表示公司已告知本承诺,并且本人对该承诺表示同意。”
随后,被告裴某领取了该工装,并在《工装领取名单》上签名。
成都工装,成都工作服法院经审理查明,原、被告间的劳动合同于2010年2月28日终止,被告月工资为1500元。2010年2月26日,原告书面通知被告裴某劳动期满不再续签,要求被告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后,为其开具劳动合同终止手续。当日,裴某便离开了单位。
成都工装,成都工作服不久,裴某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,要求单位:1、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的工资损失;2、支付2010年2月工资1500元。2011年2月23日,该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支持原告应支付裴某工资1500元,驳回了其他请求。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,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庭审中,原告称,双方约定过扣工资抵工装款,且该工装为量身定做,交回工装他人也无法穿着,故请求不支付被告工资1500元。
被告裴某未到庭。
成都工装,成都工作服法院审理后认为,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第15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的法定情形,原告以扣除工装款为由,未支付被告裴某工资1500元,违反了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的相关条款,故驳回原告请求,作出上述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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